University of Taipei:Item 987654321/112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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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題名: 地方政府組織結構與功能之研究
    作者: 陳滄海;紀俊臣
    貢獻者: 臺北市立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
    關鍵詞: 地方政府;地方自治;地方治理;績效行政
    日期: 2002
    上傳時間: 2014-01-20 16:18:59 (UTC+8)
    出版者: 臺北市:內政部
    摘要: 一、研究緣起及過程 地方制度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公布施行,至今已屆滿四年,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隨之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,由內政部發布施行,至今亦將屆滿三年六個月,此期間臺閩地區各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等地方自治團體皆已完成新組織法制之立法;質言之,地方政府再造政治工程,已早中央政府再造工程一步完成,地方自治之落實,中央對地方之尊重,皆是中華民國地方自治發展史上的新里程。 儘管臺灣之地方自治,係亞洲繼日本之後,最先進的國家,其在尊重民主,強化自主,堅固厚生,皆有輝煌之成就,但地方政府由於長久以來,即有財政困難之情事,依賴政治影響政治自主性,發展政治受制財政依賴性,皆係臺灣當前政治發展的阻力所在。此外,臺灣的各級地方政府在組織結構上固然已依其發展需要全面佈局,但其實際運作功能,則未必能與組織結構相結合。因此,在歷經三、四年之實施經驗後,能進行績效評估,自有其必要,專案研究亦有其值得肯定之處。 本研究群在經費頗為有限下,不計代價毅然展開研究工作,在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至九月之假期中,全力投入訪查及民意調查之工作。在過程中固然看到許多公務員之競競業業,亦曾看到不少地方公務員之無所事事,此誠然是人力資源管理上值得重視的問題;亦是需要策進之政治改革課題。訪查中,各級民政或人事主管或服務人員,皆道出地方制度法施行之政治貢獻,令人印象深刻。但對於組織人力,直轄市與縣(市)長久之配置失衡,卻有很大的感觸,多少顯示彼等對人力運用之無奈。 地方政府如以直轄市與縣(市)此一層級比較,北、高二市人力獨厚之情事,固然引起縣(市)之不滿,但北、高二市服務效能確實較優良;尤其臺北市,不負眾望所寄,在服務品質上受到肯定最多;對於其組織發展則亦有不盡符人意之處,蓋臺北市最受監察院關愛,糾正案件最多,但民意反映上仍認為其身為國家首善之區,中央政府所在地,能配備最健全之組織結構與人力編制,應不為過,且屬事之當然。 縣(市)問題除因地緣關係,貧富懸殊外,其組織編制不合理者,不外是正式編制人員不足,而約聘僱人員太多;業務人員不夠,而幕僚人員嫌多,府內單位與所屬機關之合作問題,亦受到許多關注。事實上,一般民眾所最關心的,即是行政區劃的失衡,但此項政治工程究竟何日動工,卻是遙遙無期。 對於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建議並不多見,但對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,則認為應予適當之修正,尤其是不必要的門檻限制,建議應即檢討修正。內政部對於上揭建議,應即著手進行組織準則之修正,以健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制,強化地方行政之服務效能。 本研究群在經歷六個月之研究後,復花費將近三個月時間之整理與分析,始定稿付梓。其過程固然不輕鬆,但對於地方發展願景則充滿希望,因為地方具有組織改造之組織文化,政府應當掌握此一組織文化契機,確實改造地方組織體系,使其永續發展、服務基層,是所共勉。
    二、研究重要發現 (一)直轄市政府組織規模大於縣(市)政府規模,有裨於地方行政服務效能之提升。 (二)直轄市公務員職等較高於縣(市)公務員,影響縣(市)公務員之服務士氣。 (三)縣(市)與直轄市法律地位略有差距,影響國家資源之分配及發展機會。 (四)鄉(鎮、市)公所組織規模大小懸殊,不一定影響鄉(鎮、市)公所之服務品質。 (五)直轄市政府組織員額,如以績效評估為設立基礎,始能人盡其才,才為國用。 (六)縣(市)政府增加員額如能短期完成,將可提升縣(市)政府之服務效能。 (七)縣政府加強鄉(鎮、市)公所之行政督導,將可節省開支,提高工作效率。 (八)縣(市)政府組織法制如有共通規定,可督促彼等同步發展建設。 (九)離導線之建設,應即充實員額,建構組織最適規模,始能提高具體成效。 (十)鄉(鎮、市)公所首長如改為官派,其區劃配套應加速完成,並且著重社經之發展。 (十一)地方組織文化影響組織決策,且形成組織變革必須考量之因子。 (十二)首都之組織建構,宜有特殊考量,以形成國家發展之櫥窗。 (十三)地方政府組織評鑑應定期辦理,並可責成專家學者專案辦理﹔唯因評鑑工作非短時間或少數人力即可完成,主管部門應寬列預算,提供研究與評鑑之所需。 (十四)在組織結構面之診斷上,已有下列發現: 1.為維持府會關係之和諧,兼顧地方派系之對立,地方制度法可考慮賦予行政首長有解散議會之權﹔議會對行政首長有不信任投票權,以接近日本地方自治法之設計。唯該項設計,可再徵詢更多學者專家意見,始為之設計。 2.為使地方政府組織健全,其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應適時修正,但絕不宜經常修正,避免破壞地方。
    關聯: 研究期間:民9105~9110,計畫編號:091000000AU601001
    顯示於類別:[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] 研究計畫or研究報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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