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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題名: 關於甲組棒球隊的組織和營運的研究
    作者: 莊林貴;蘭震輝;林敏政
    日期: 1996-11-01
    上傳時間: 2014-06-05 15:11:16 (UTC+8)
    出版者: 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教務處
    摘要: 依據球員的活躍度與貢獻度用獎金給予獎勵。還有從事棒球活動中如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傷等情形時,都有給予醫療保險的制度。
      企業体均以「特殊職員」方式來雇用優秀選手,而由球隊的領隊、總教練做技能測試為主的雇用方法。在學歷條件上,有4隊在乎學歷,而4隊中有1隊僅限雇用高中(職)畢業者。至於雇用範圍,有4隊「以球隊實力需要而做決定」的,另1隊「每年4-5名」為雇用界限。
      外籍選手只有在契約期間內滯在我國,為企業球隊從事打球並無一般性的業務,依此行事領取月薪約1000-2000美元薪資,契約到期後則與公司之間毫無關係。還有關於引入外籍選手,球隊均認為「提升水準是必要」的,及3隊回答「成良性刺激」等贊成者為多。持反對意見是「會疏忽台灣選手的培育」,「有外籍選手之故會使球隊的和氣變壞」的均有1隊。
      球隊的整年活動行事中,有3隊以「下午練習」為平日練習時段,而練習時間數全部均為3到4小時未滿,如此的活動完全被認為是公司業務的一種,但是全無年度的移地集訓計畫。其次年度比賽場數(含友誼賽)以「31-40場」的有3隊為最多,全体平均僅有35場(場/天計為1個月多),而季節外休養日平均為10週(2個月半),剩餘不足8個月半為練習天(含週六、週日)。
      還有在硬體設施上,真正擁有自己專用球場的只有2隊,室內練習場(能夠打擊)僅有1隊。最後,有4支球隊授予選手雙重職務(打球及勤務),而其中2隊在比賽季節中選手不從事業務工作,然後利用季節外期間,給予職務研修或講習等補救措施的有4隊。其次因比賽而脫離工作崗位時,4隊以「支付出差費」的方式來處理。至於選手的昇遷問題,4隊(複數回答)是依照「年資」「棒球成績」,2隊根據「職務成績」,1隊僅依據「考試」。但是選手引退後,大體上企業體並未實施具體的職務教育措施,4隊回答「平時依賴各工作崗位的指導」「與選手的單位主管商量」等消極性處理方式。
    關聯: 北體學報,5期,P.97-110
    顯示於類別:[研究發展處] 北體學報(1-18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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