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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題名: 臺北市里長延任案與地方自治之探討--兼論司法院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
    作者: 陳滄海
    貢獻者: 臺北市立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
    關鍵詞: 里長延任;地方自治;大法官解釋;不確定法律概念
    日期: 2003-09
    上傳時間: 2014-01-20 16:18:39 (UTC+8)
    摘要: 臺北市政府決定延後第八屆里長選舉,引發中央與地方在法律解釋與地方自治權限的爭議,臺北市政府乃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。本文係針對本案事件經過、系爭要點、釋憲適格要件,以及其所衍生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等問題,詳為探討,並對司法院大法官就此所作的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,予以論析。
    經由研究,本文認為:(一)大法官指稱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辦選舉之決定,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,屬行政處分,臺北市政府若有不服,應循行政爭訟處理,此項見解並未就地方制度法的若干法律爭議予以有效釐清,而難以達到定紛止爭的解釋憲法之目的;(二)有關地方制度法規定「特殊事故」得延選的不確定法律概念,此項解釋權宜歸屬於有權核准的機關,依此原則,當可解決相關權限之爭議;(三)依據地方自治原理,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事項,僅有合法性監督,無合目的性監督,而辦理里長改選,行政院及臺北市政府均認可其為自治事項,因之,只要臺北市政府對於延後里長改選的程序符合法定要件,中央即不宜介入實質之運作。
    要之,本文認為,臺北市政府基於地方自治之權能,具有「特殊事故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權,至於因而與中央產生權限爭議之處理,自可依地方制度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,而司法院大法官亦當應針對系爭法律規範問題以實質解釋解釋,而非僅以要求臺北市政府逕提行政爭訟為已足。
    關聯: 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學報(人文藝術/社會科學/科學教育類),34期,頁117-133
    顯示於類別:[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] 期刊論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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